<今日股票行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规范:多方面规定及相关责任与附则说明今日股票行情>


【正文】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答: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问: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开展哪些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的是哪种监管体制?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又有哪些措施?对此,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10日就以上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位负责人说,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又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这位负责人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活动,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010年,联席会议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自《办法》施行至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五)调整业务范围。(九)修改章程。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二)票据承兑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四)受托投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规范:多方面规定及相关责任与附则说明,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制定《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答: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问: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开展哪些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的是哪种监管体制?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又有哪些措施?对此,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10日就以上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位负责人说,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又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这位负责人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活动,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010年,联席会议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自《办法》施行至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7号)确定。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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